经济确保说对保险是如何认识的
将保险称为保障所得的这种学说,虽然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对财产保险却不适宜。由此可见,保险的存在是以经济不安定为理由,则是本学说的独到之处。(四)经济确保说
太平洋保险步步登高的经济确保说认为,过去的各种学说,只不过是把加入保险的人,通过保险企业达到的目的和经济条件,即支付保险金额的条件,把所有投保人联系起来,这只表示了投保人企图通过保险达到目的的一部分。保险的目的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这就是经济确保说所主张的。
1910年,澳大利亚的法律学家胡布卡(J.Huph)认为:一切保险的共同目的,都不是对一定事故的损失作准备,而是对于可能遭遇事故的损失使之得到经济上的保障。换言之,所有加入保险的动机,都是在于对不确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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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教育险的经济确保说的特点是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并不是保险特定事故的直接结果,它不一定限于和保险事故有直接关系。因此把保险合同确实是满足未来需要的事实,视为加入保险的动机,这种提法,在成文法的解释上是不够妥当的。
(五)财产共同准备说
保险的概念问题,可以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上和人们组织起来的集体中。这就是把保险作为动态来看和作为静态来看的问题。
保险的动态观认为:保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交换原则,当未来发生意外的灾害事故时,设法能够确实地获得和使用所需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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