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保险利益有很重要的地位
可见,《保险法》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为基础,严格限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并没有将人身保险上的保险利益扩大到投保人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商务关系人。在保险实践中,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基于劳动和雇佣关系为其员工投保,应当首先取得员工的同意以获得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还需要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要保人(投保人)对于下列各人的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债务人;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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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人身保险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与财产保险、社会保险、储蓄、投资都有特殊的关系。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保证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太平洋保险新险种的特征。
2.简述太平洋保险种类的作用。
3.简述人身保险的类别;
4.简述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何坚持这些原则?
5.试分析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6.试分析人身保险与投资的关系。
7.试分析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关系。
第二章 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通过研究人身保险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探索人身保险发展的规律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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