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出现统一的转贷会计制度
主要表现在:商业贷款是在贷款实际发放时才进行会计核算,一般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表外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不同,转贷部门为了准确地反映贷款规模,加强对贷款规模的宏观管理,当该贷款项目的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签字生效,取得提款报账的权利时,即要进行表内核算,也就是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对应地设置科目,进行复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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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表内核算除了考虑资产管理上的需要之外,还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本身是一项确定性比较强的资产和负债有很大的关系。这与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政府外债归口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制定统一怎么贷款的转贷会计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政府外债是由国务院指定具体职能部门组织办理的。当时共有5个借款窗口:财政部负责世行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行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外国政府双边贷款;农业部负责国际农发基金贷款;中国银行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人银行)贷款。
在政府外债多头管理的模式下,要制定统一的转贷会计制度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的管理部门对政府外债转贷的模式和管理要求不同,而且各管理部门站在各自的立场,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无法统一转贷管理模式,因而,统一的转贷会计制度也就难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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