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附合合同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太平洋保险指出,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法国民法典》第1964条规定: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包括保险契约,航海冒险的借贷,赌博及打赌,终身定期金契约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与射幸合同相对应的是交换合同,交换合同是指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具有相等的价值。这与民法的等价交换的原则是相符的。而射幸合同则不然,拿车保险计费来说,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所谓的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买到的就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赔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如果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投保人从保险人处领得的赔偿保险金额一般会远远超出其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那么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人寿保险是个例外)。
从保险人这一方来看,情况恰恰相反,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所赔偿的金额往往大于收取的保险费;拿寿险功能来说,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赔偿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上述射幸性质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保险费率是依据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总额原则上应和所承担的赔偿总额基本相等,因此,从承保总体来看,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便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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