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状况知识【监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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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3 | 回复1 | 2014-11-5 09: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务竞争的监管

  竞争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可以促使保险业的发展,亦可能驱使某些保险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保险市场秩序,导致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对于太平洋保险寿险险种,各国政府均主要通过对竞争手段上的限制来对保险市场竞争进行管理,如通过行政法规限定保险费率的最低限和赔付责任的最高限,禁止保险公司的超额承保,对违反者予以处罚。

  有的国家则是由保险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以此避免保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以日本为例,政府对损害保险这种极易产生激烈竞争的业务的价格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被视为日本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而没有恶性竞争的成功的管理措施,也是使日本保险公司得以长期生存并创造几乎没有倒闭现象奇迹的重要原因。

  业务状况的监管



  许多国家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管理机关有权随时检查所有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至于财产保险的好处,要具体分析。

  如在日本,保险法规就规定,保险公司开始营业后,大藏省有权随时让每个公司提交有关营业报告,并有权列保险公司检查业务、财务状况和账目,如公司有违法行为或被认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大藏省可取消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证,也可命令其合并,大藏大臣有权让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对陷入重大危机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进行接管。
蠢华磊 | 2014-11-5 09: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此事???得待考验,有实践得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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